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底地布仁等邛莫阿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31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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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03执3109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底地布仁等邛莫阿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底地布仁;邛莫阿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3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鄞州区天童北路1107号2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405999615。 法定代表人:潘红平。 被执行人:底地布仁,男,1975年09月03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邛莫阿喜,女,1975年06月05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底地布仁、邛莫阿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欲与其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03执31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正伟 审判员顾财祥 审判员杨晨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项莹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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