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洁、官居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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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238号案件名称
刘洁、官居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洁;官居祥;解丽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238号原告:刘洁,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官居祥,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解丽,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洁与被告官居祥、解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洁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洁负担。审 判 员 赵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世华书 记 员 宁婉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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