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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美平、谢志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4民初1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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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民初1788号
  • 案件名称

    颜美平、谢志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茶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颜美平;谢志文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4民初1788号原告:颜美平,女,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告:谢志文,男,200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新华,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系谢志文之父。原告颜美平与被告谢志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颜美平以双方达成了口头和解协议并已赔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美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美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美平负担。审 判 员  颜 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昭君书 记 员  黄红清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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