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春梅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异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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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异78号案件名称
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春梅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春梅;许昌鼎城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异78号异议人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418号。法定代表人:许春叶,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418号。法定代表人:许春叶,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春梅,女,汉族,1970年1月27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许昌鼎城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北外环大罗庄。法定代表人:昌笃秋。本院在执行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春梅、许昌鼎城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11执异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翁玉江审 判 员 :苏守哲审 判 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攀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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