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磊、大连东方盛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6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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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6037号案件名称
杨晓磊、大连东方盛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晓磊;大连东方盛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6037号原告:杨晓磊,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大连东方盛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白山路5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594419932W。法定代表人:郭彦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磊与被告大连东方盛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诉讼费50元,但原告逾期未缴纳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杨晓磊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范忠文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人民陪审员 李淑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柳 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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