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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尚君与黄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2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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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2532号
  • 案件名称

    胡尚君与黄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胡尚君;黄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2532号 原告:胡尚君,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黄梅,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胡尚君与被告黄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胡尚君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梅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尚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尚君撤回对被告黄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尚君负担。 审  判  长    邓忠明审  判  员    王  健审  判  员    李元兵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媛媛-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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