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尚君与黄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2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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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2532号案件名称
胡尚君与黄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胡尚君;黄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2532号 原告:胡尚君,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黄梅,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胡尚君与被告黄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胡尚君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梅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尚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尚君撤回对被告黄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尚君负担。 审 判 长 邓忠明审 判 员 王 健审 判 员 李元兵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媛媛-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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