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蔡喜明、袁中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4民特16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民特1642号
  • 案件名称

    蔡喜明、袁中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蔡喜明;袁中立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4民特1642号申请人:蔡喜明,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申请人:袁中立,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蔡喜明与袁中立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蔡喜明、袁中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9日经新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市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经双方共同确认,袁中立下欠蔡喜明借款本金20000元。袁中立定于2022年1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二、若袁中立未按照上述约定任意一期逾期偿还,蔡喜明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蔡喜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签字后生效,无其他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蔡喜明与申请人袁中立于2021年9月9日经新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市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建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江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