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4民初1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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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民初1859号案件名称
湖南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茶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湖南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4民初1859号原告湖南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紫微路。法定代表人:尹明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映辉,茶陵县紫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原告方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谭皇,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系茶陵县。原告湖南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南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晏晓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谭丽艳书 记 员 谭佳晶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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