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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恒彬与徐兴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苏12民终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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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民终1914号
  • 案件名称

    杨恒彬与徐兴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杨恒彬;徐兴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民终19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恒彬,男,1968年2月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飞,靖江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兴涛,男,1971年6月2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上诉人杨恒彬因与被上诉人徐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82民初538号民事判决,杨恒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82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恒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冯金严审判员  丁万志审判员  朱希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珺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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