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恒彬与徐兴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苏12民终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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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民终1914号案件名称
杨恒彬与徐兴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恒彬;徐兴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民终19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恒彬,男,1968年2月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飞,靖江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兴涛,男,1971年6月2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上诉人杨恒彬因与被上诉人徐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82民初538号民事判决,杨恒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82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恒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冯金严审判员 丁万志审判员 朱希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珺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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