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军、胡计玲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保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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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保658号案件名称
王长军、胡计玲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长军;胡计玲;郴州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保658号申请人:王长军,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申请人:胡计玲,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申请人:郴州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明桂园南苑4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666304772N。法定代表人:刘冬国,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王长军、胡计玲因与被申请人郴州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长军、胡计玲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4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王长军、胡计玲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长军、胡计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郴州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4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胜任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邓智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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