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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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3325号案件名称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郑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325号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男,1981年12月15日生,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系公司信贷客户经理。 被告:郑某,男,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诉被告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伟业审判员 王曹阳审判员 李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贾素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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