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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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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3325号
  • 案件名称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白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郑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325号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男,1981年12月15日生,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系公司信贷客户经理。        被告:郑某,男,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诉被告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伟业审判员    王曹阳审判员    李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贾素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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