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海涛、邹贵仁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8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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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801号之一案件名称
邹海涛、邹贵仁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邹海涛;邹贵仁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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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8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海涛,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邹贵仁,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邹海涛与邹贵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6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1,150元,已执行标的4,000元,未执行标的97,150元(不含执行费1,417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6月11日、7月1日、9月15日三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工商、保险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网络资金账户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管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新(2020)昌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已轮候查封,因该不动产权系农村宅基地房屋,暂不宜处置; 三、2020年9月15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801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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