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错秋、刘红军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75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509号案件名称
郑错秋、刘红军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郑错秋;刘红军;史怀全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7509号原告:郑错秋,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修新,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刘红军,男,汉族,住所地:海城市。被告:史怀全,男,汉族,住所地: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错秋诉被告刘红军、史怀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错秋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红军、史怀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错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错秋承担。审判员 于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傅显丽与王中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026号 下一篇 海门市盛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宿迁恒大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苏1302执保26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