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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错秋、刘红军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7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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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509号
  • 案件名称

    郑错秋、刘红军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郑错秋;刘红军;史怀全
  • 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7509号原告:郑错秋,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修新,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刘红军,男,汉族,住所地:海城市。被告:史怀全,男,汉族,住所地: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错秋诉被告刘红军、史怀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错秋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红军、史怀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错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错秋承担。审判员  于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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