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显丽与王中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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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026号案件名称
傅显丽与王中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傅显丽;王中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026号 原告:傅显丽,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王中前,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傅显丽诉被告王中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傅显丽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显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显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傅显丽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哿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谢建平书 记 员 张成艺-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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