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宋艳妮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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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462号案件名称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宋艳妮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宋艳妮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462号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宋艳妮:关于申请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宋艳妮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3482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冻结宋艳妮名下银行(工行、信用社、中信、建行、微信账户)存款176605.22元,实际冻结3083.3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19日止;2021年8月23日,查封宋艳妮名下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47-2号南宁大商汇汇豪华庭不动产权,设定查封有效期限自2021年8月23日至2024年8月22日止。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桂0108民初348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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