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燕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同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7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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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7226号案件名称
苏州燕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同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苏州燕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同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7226号原告:苏州燕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燕东生。被告:上海同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爱迪生路XXX号XXX-XXX、XXX-XXX、XXX、XXX-XXX室。法定代表人:邓力。原告苏州燕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苏州燕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燕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苏州燕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予缴纳。审 判 员 孟筱晖法官助理 郭丽华书 记 员 郭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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