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其他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兴民与陕西百富源粮油科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1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171号
  • 案件名称

    李兴民与陕西百富源粮油科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武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百富源粮油科工贸有限公司;王博;陕西百富源粮油科工贸有限公司;李兴民;李兴民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8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陕西百富源粮油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百富源粮油科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428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21年5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陕西百富源粮油科工贸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李某某借款 220000元及利息(按照借款本金120000元,月利率2%,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及按照借款本金100000元,月利率2%,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计算);2. 被执行人陕西百富源粮油科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6728元。本院于2021年5月0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陕西百富源粮油科工贸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全省有多起执行案件,其名下资产已被全部查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李某某,其同意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8执17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庚 科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王 航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孟 晓 飞    1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