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前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5民初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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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5民初1151号案件名称
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前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前进;王安茹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5民初1151号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蔡新北路澜山和府13号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7056455W(1-2)。法定代表人:张长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姜前进,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王安茹,女,1984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前进、王安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雪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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