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与关海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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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271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与关海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武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关海涛;关海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8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负责人:赵某。委托代理人:高某。被执行人:关某某。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428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关某某偿还申请人信用卡本金8691.05元、利息566.9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913.04元及自2021年6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44元。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8执27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庚 科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王 航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 晓 飞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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