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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松、邯郸市全民康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百花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04民初1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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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4民初1347号
  • 案件名称

    郝松、邯郸市全民康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百花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郝松;邯郸市全民康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百花分公司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4民初1347号原告:郝松,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邯郸市全民康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百花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公交总公司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MA0908JN6Q。负责人:武楠,该公司经理。原告郝松与被告邯郸市全民康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百花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郝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郝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田咏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燕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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