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雄生、吴灿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初2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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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1民初2846号案件名称
林雄生、吴灿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林雄生;吴灿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初2846号 原告:林雄生,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吴灿民,男,1993年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林雄生与被告吴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林雄生以“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吴灿民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雄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86元,减半收取2443元,由原告林雄生负担。 审判员黄觉晓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洪侠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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