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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雄生、吴灿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初2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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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1民初2846号
  • 案件名称

    林雄生、吴灿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林雄生;吴灿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初2846号 原告:林雄生,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吴灿民,男,1993年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林雄生与被告吴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林雄生以“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吴灿民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雄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86元,减半收取2443元,由原告林雄生负担。 审判员黄觉晓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洪侠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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