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清、牡丹江鸿泰职业介绍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0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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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0888号案件名称
刘永清、牡丹江鸿泰职业介绍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永清;牡丹江鸿泰职业介绍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0888号原告:刘永清,女,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牡丹江鸿泰职业介绍有限公司(曾用名:大连鸿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爱民街西一条路新港小区1号楼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OURGQHXY。法定代表人:尚学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清与被告牡丹江鸿泰职业介绍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清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凤侠承担。审判员 陈袁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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