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龙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8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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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8785号案件名称
沈阳龙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沈阳龙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宏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8785号原告:沈阳龙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2-17号。法定代表人:庄晓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丹,女1981年12月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女,1977年4月27日生,满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宋宏飞,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龙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龙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龙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詹力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月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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