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全、王某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227执4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1227执427号案件名称
林某全、王某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林某全;王某西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227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林某全,男,1976年05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某西,男,1993年08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林某全与被执行人王某西合同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22日作出的(2021)桂1227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20500元,案件受理费624元;(2)向林某全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17元。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6日,当事人双方本着诚恳、友好解决问题、案结事了观点出发,充分进行协商,最后双方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同意于2021年9月6日支付11124元(当庭兑现),剩余劳务费10000元在2021年10月31日前付清;二、申请执行人放弃主张案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本案执行费21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付)。本院认为,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若被执行人逾期不付清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1227执4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庆党审 判 员 莫羡强审 判 员 韦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覃茂华书 记 员 李 炽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某某与李某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719执31号 下一篇 大连某有限公司、张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恢1304号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