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李某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719执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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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719执31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719执3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住伊春市友好区铁林街胜利委。被执行人李某某,户籍地址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河南社区河南委。被执行人赵某某,户籍地址吉林省靖宇县新兴委二组。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赵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2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65.00元,负担执行费683.00元,合计5454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某2021年9月开始每月给付张某某欠款5000.00元,至欠款付清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黑0719民初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雷审判员 黄跃辉审判员 孟庆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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