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得朝、吕金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62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223民初2625号
  • 案件名称

    刘得朝、吕金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得朝;吕金龙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625号原告:刘得朝,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粮农。        被告:吕金龙,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粮农。        原告刘得朝与被告吕金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刘得朝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得朝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得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得朝负担。        审判员    文贻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陈树莲书记员    魏鑫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