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得朝、吕金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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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23民初2625号案件名称
刘得朝、吕金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得朝;吕金龙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625号原告:刘得朝,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粮农。 被告:吕金龙,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粮农。 原告刘得朝与被告吕金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刘得朝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得朝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得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得朝负担。 审判员 文贻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陈树莲书记员 魏鑫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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