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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依拉特、哈力比亚提·阿哈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4执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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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24执353号
  • 案件名称

    哈依拉特、哈力比亚提·阿哈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托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托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哈依拉特;哈力比亚提·阿哈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新4224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哈依拉特,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住托里县托里镇7居托里县。被执行人:哈力比亚提·阿哈斯,男,1988年4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654225198804010036,身份证号码:XXX,哈萨克族,住托里县托里镇2居托里县。申请执行人哈依拉特与哈力比亚提·阿哈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0)新4224民初81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依拉特于2021年4月0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哈力比亚提·阿哈斯向申请执行人偿还70705元。在执行过程中:1、于2021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哈力比亚提·阿哈斯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21年04月09日,2021年06月14日,2021年06月21日,2021年06月24日,2021年06月26日,2021年06月28日,2021年07月02日,2021年09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哈力比亚提·阿哈斯财产进行,没有查询到可执行财产。3、2021年4月23日通过传统查控向托里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发出委托查询函,经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哈力比亚提·阿哈斯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哈力比亚提·阿哈斯名下财产信息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哈依拉特,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哈依拉特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哈力比亚提·阿哈斯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哈依拉特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哈依拉特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哈力比亚提·阿哈斯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明   元审 判 员 伏       燕审 判 员 阿曼古丽 ·巴巴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巴合达力·那扎尔汗书 记 员 叶尔江 · 叶尔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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