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司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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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4665号案件名称
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司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金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民初4665号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滨新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628904755。法定代表人:黄志焕,总经理。被告: 司金平,男,汉族,1992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司金平物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建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谭 云-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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