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周文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8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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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8022号案件名称
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周文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周文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022号 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富源二路2号整套(部位:办公楼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639780450。法定代表人:樊文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敏,女,199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蒋凡,职务不详。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 海 艳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渝 忠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红 二 〇 二 一 年八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瑜 书 记 员 赖 玮-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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