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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世科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德莱潍仕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15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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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执150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慈溪市世科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德莱潍仕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慈溪市世科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德莱潍仕电器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1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世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师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H844Y4F。 法定代表人:龙学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菁,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德莱潍仕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第五期标准厂房G113栋1、2、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WHAJ25M。 法定代表人:ZhangHong。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世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德莱潍仕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2民初118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世科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苏德莱潍仕电器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41204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562元、执行申请费201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德莱潍仕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苏德莱潍仕电器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德莱潍仕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江苏德莱潍仕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进行了财产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德莱潍仕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无股权、无有价证券,无支付宝、财付通开户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德莱潍仕电器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但由于存在他案在先冻结,故在本案中暂未能划拨。截至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562元、执行申请费2018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德莱潍仕电器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江苏德莱潍仕电器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德莱潍仕电器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江苏德莱潍仕电器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世科电器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江苏德莱潍仕电器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15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红伟 审判员袁齐 审判员叶海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徐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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