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太行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力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恢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恢50号案件名称
河南新太行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力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河南新太行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力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中力环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太行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北环路(新乡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区)。法定代表人:程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中力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育英路北段1号院。法定代表人:徐铁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力环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北里142号楼5层6524。法定代表人:刘广轻。本院在执行河南新太行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力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中力环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豫0711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以(2019)豫0711执228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25日、2021年5月20日、2021年7月5日、2021年9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的司法控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的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守哲审 判 员 赵艳春审 判 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裴颖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陈永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11执2305号之一 下一篇 北京市国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苏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特2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