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树敏、骆志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8民初53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民初5396号案件名称
房树敏、骆志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房树敏;骆志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8民初5396号原告:房树敏,女,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骆志琴,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告房树敏与被告骆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房树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房树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樊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玉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健、王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4民终1833号 下一篇 陈新秀、杨章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5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