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春、西安宝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2民初5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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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2民初5113号案件名称
刘晓春、西安宝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晓春;西安宝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汉 中 市 汉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5113号 原告:西安宝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WCEXHXW。法定代表人:王银鹏 。被告:刘晓春,住汉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宝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宝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宝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宝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宝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刘 璐 书 记 员 郭燕妮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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