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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通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黄雪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1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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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执1325号
  • 案件名称

    浙江万通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黄雪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浙江万通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黄雪花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1022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通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87718541Y,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大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军秋。被执行人:黄雪花,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西省崇仁县。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通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雪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1022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通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黄雪花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通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3000元、利息(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80元,申请执行费159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黄雪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黄雪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黄雪花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6月9日通过点对点及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雪花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雪花其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车辆、不动产、公积金、股权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黄雪花在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X0027261221000475630的保险为住院医疗费用保险,累计保费为0元,无执行价值。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查询被执行人黄雪花名下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雪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鉴于被执行人黄雪花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黄雪花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因被执行人黄雪花拒不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雪花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于2021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黄雪花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通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万通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雪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1022执13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金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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