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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俊、许爱梅与江爽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682执14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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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682执14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苏俊、许爱梅与江爽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苏俊;许爱梅;江爽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82执14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俊,男,1967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许爱梅,女,196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江爽,男,1987年7月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苏俊、许爱梅与被执行人江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江爽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案涉房屋恢复至原状态(详见双方签署的交接清单及照片),逾期不能恢复的,按照评估价值199500元向苏俊、许爱梅进行赔偿。二、江爽向苏俊、许爱梅支付至自2020年9月3日起至其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照年租金660000元(1808.22元/日)的标准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三、反诉费用4340元、鉴定费3200元,合计7540元,由苏俊、许爱梅负担1540元,由江爽负担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俊、许爱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后,由郝文科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99500元,占用费341753.58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6000元,执行费8042元(未预缴)。执行中,被执行人江爽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执行裁定书,但未能送达,故本院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物业管理办公室对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情况及家庭情况进行调查,至今未有反馈。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其高消费。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送了执行进程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公告、委托执行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汽车、不动产等财产,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小区物业公司办公室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调查,至今未有信息反馈。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将以上执行进程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章海涛审判员  张 鑫审判员  沈飞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亚萍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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