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公司、肖西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8民初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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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民初823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公司、肖西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公司;肖西娟;林玛脑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8民初823号 原告:林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某某,系原告之子。被告:肖某某,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公司。负责人:王冰倩,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林某某与肖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司佳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春瑞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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