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金聪、戴阶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2民初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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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民初963号案件名称
罗金聪、戴阶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罗金聪;戴阶平;罗红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2民初963号原告:罗金聪。被告:戴阶平。被告:罗红春。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受理原告罗金聪诉被告戴阶平、罗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9月9日,原告罗金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请贵院予以批准。本院认为,原告罗金聪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金聪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112.64元,由原告罗金聪负担。审 判 长 陈勇锋人民陪审员 杨大勇人民陪审员 李长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王前亮书 记 员 安亚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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