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莹冰、湖南绿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保1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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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保1244号案件名称
肖莹冰、湖南绿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肖莹冰;湖南绿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保1244号申请人:肖莹冰。被申请人:湖南绿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肖莹冰与湖南绿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49867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449867元,担保期限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绿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9867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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