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与敖某;穆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4民初7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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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4民初7453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与敖某;穆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敖某;穆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4民初74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路西大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09522623R。负责人:尚静,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该银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某,该银行工作人员。被告:敖某,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穆某,女,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诉被告敖某、穆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于2021年9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道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 耀书 记 员 陈 曦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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