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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浙江埃沃泰科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县中洲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洁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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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执异3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浙江埃沃泰科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县中洲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洁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三禾贸易有限公司、余雄豪、宣淑英、何保海、何燕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埃沃泰科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县中洲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洁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三禾贸易有限公司;余雄豪;宣淑英;何保海;何燕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异37号 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4150D。 法定代表人:毛建兵。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座11、12层,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 法定代表人:胡德。 被执行人:浙江埃沃泰科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大道961号,组织机构代码:79439781-1。 法定代表人:余张良。 被执行人:绍兴县中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1227号钻石大厦1214室,组织机构代码:69238261-9。 法定代表人:余张良。 被执行人:浙江洁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安华镇洁达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4900604-1。 法定代表人:何保海。 被执行人:绍兴柯桥三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老市场4楼4126-4133号,组织机构代码:74772974-8。 法定代表人:张彩玉。 被执行人:余雄豪,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宣淑英,女,1973年10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168号2单元601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何保海,男,1960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何燕,女,1961年7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2017)浙06执3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埃沃泰科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县中洲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洁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三禾贸易有限公司、余雄豪、宣淑英、何保海、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受让该案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确认书、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等证据。 在本案审查期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申请撤回上述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撤回其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王朝阳 审判员杨子超 审判员魏晓法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张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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