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苗、刘德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157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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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1572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英苗、刘德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英苗;刘德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嵊 州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683执15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英苗,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执行人:刘德钟,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张英苗与被执行人刘德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浙0683民初20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英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刘德钟支付申请执行人张英苗借款本金68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16900元同时支付后续相应利息,案件执行费1173.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刘德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德钟逾期未履行又未按时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英苗与被执行人刘德钟于2021年6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继续执行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德钟名下有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大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9月1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19900元。鉴于被执行人刘德钟逾期未履行又未按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及媒体曝光的强制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英苗,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刘德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15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赵 京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姜敏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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