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广盛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5民初1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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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5民初1558号案件名称
西安广盛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西安广盛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5民初1558号原告:西安广盛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702069084,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11路至12路西安首创国际城5幢1单元31层13102号。法定代表人:杨振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峰,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广盛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现住陕西省富平县。被告: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014628574,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亿利大厦2层30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彪,董事长。原告西安广盛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西安广盛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广盛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广盛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4元,由原告西安广盛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单志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杨 乐书 记 员 宋志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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