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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声明、姚新民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恢1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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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恢1477号
  • 案件名称

    邹声明、姚新民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邹声明;姚新民;段桔芝;姚杰;邓冰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恢1477号申请执行人:邹声明。被执行人:姚新民。被执行人:段桔芝。被执行人:姚杰。被执行人:邓冰清。本院执行的邹声明与姚新民、段桔芝、姚杰、邓冰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姚新民、段桔芝、姚杰、邓冰清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02执恢147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后两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亮审判员 钟 浩审判员 彭 湘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侯艳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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