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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阜新恒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9民辖终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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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民辖终37号
  • 案件名称

    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阜新恒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阜新恒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瑛;阜新市职业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办公室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民辖终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四合路85号。法定代表人:郑兴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波,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新恒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高德街道一坑住宅2栋10、11号。法定代表人:刘雪峰,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王瑛,女,汉族,1956年8月26日出生,现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审被告:阜新市职业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办公室,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25号。负责人:张**。上诉人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新恒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王瑛、阜新市职业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21)辽0903民初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建设施工地辖区是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外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太平区,另一个被告在沈阳市,上诉人在细河区,因此新邱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021)辽0903民初527号民事裁定书违反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上诉请求撤销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21)辽0903民初527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阜新恒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王瑛、阜新市职业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办公室均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址为正阳街北段东侧、玉龙路南(辽工大北校区东侧),该地址为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辖区。本院《关于调整部分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原应由细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民商事案件,由新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本院决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冀春梅审判员  刘书宝审判员  常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丁毓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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