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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强、郑杰、王仕委、周攀、詹凯帆罚金、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川1803执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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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803执340号
  • 案件名称

    何志强、郑杰、王仕委、周攀、詹凯帆罚金、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雅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何志强;郑杰;王仕委;周攀;詹凯帆
  • 案件缘由

    罚金;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03执340号被执行人:何志强,男,199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郑杰,男,200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王仕委,男,200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周攀,男,199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詹凯帆,男,200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何志强、郑杰、王仕委、周攀、詹凯帆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何志强、郑杰、王仕委、周攀、詹凯帆财产进行了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何志强、郑杰、王仕委、周攀、詹凯帆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东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潘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 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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