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强、郑杰、王仕委、周攀、詹凯帆罚金、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川1803执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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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03执340号案件名称
何志强、郑杰、王仕委、周攀、詹凯帆罚金、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雅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何志强;郑杰;王仕委;周攀;詹凯帆案件缘由
罚金;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03执340号被执行人:何志强,男,199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郑杰,男,200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王仕委,男,200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周攀,男,199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詹凯帆,男,200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何志强、郑杰、王仕委、周攀、詹凯帆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何志强、郑杰、王仕委、周攀、詹凯帆财产进行了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何志强、郑杰、王仕委、周攀、詹凯帆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东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潘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 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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