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昌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刘爱民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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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56号案件名称
黄骅市昌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刘爱民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黄骅市昌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刘爱民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56号申请人:黄骅市昌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镇同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788683942E。法定代表人:王之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爱民,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平县。申请人黄骅市昌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爱民所有的银行存款37600元进行保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黄骅市昌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昌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爱民的银行存款376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秀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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