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孝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2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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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2564号案件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孝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孝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2564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龙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7982771H。法定代表人:徐小军,董事长。被告:申孝春,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申孝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竹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马智林书 记 员 杨 娇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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