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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德瑞普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40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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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40747号
  • 案件名称

    安徽德瑞普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安徽德瑞普电气有限公司;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40747号原告:安徽德瑞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任祥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诚,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许大庆。原告安徽德瑞普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德瑞普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吴 晶法官助理  梁诗园书 记 员  宋高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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