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娥、丹东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复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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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执复75号案件名称
张娥、丹东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娥;丹东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执复75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娥,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丹东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于家路52-1号。法定代表人:杨丹,该公司董事长。复议申请人张娥不服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2执异4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本案的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张娥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张娥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张娥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 姝审 判 员 白银河审判员徐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安 妮书 记 员 王 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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