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加柏、马丽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3执8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003执884号案件名称
刘加柏、马丽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奎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加柏;马丽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3执884号申请执行人:刘加柏,男,1972年5月28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执行人:马丽军,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加柏与被执行人马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的(2020)新4003民初200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丽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加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61,950元,执行费829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刘加柏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马丽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003民初200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马丽军名下财产,经查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双方一致确认本案执行标的为61,950元。现被执行人马丽军已履行10,000元,剩余案款51,950元,又被执行人马丽军在2021年11月10日前向申请人刘加柏自动履行完毕。支付方式:剩余案件款有被执行人按照上述承诺时间支付到申请人刘加柏邮政储蓄银行卡中。2、申请执行费829元,由被执行人马丽军承担。3、被执行人马丽军所有的100亩棉花采摘出售优先受偿本案案款,若没有支付,将承担相关法律后果。4、双方达成和解后,本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马丽军未按照该协议履行,申请人刘加柏有权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003民初2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新民审判员 王德云审判员 和文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传强书记员 熊晗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某某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222执626号 下一篇 付云会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恢486号之十六